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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


  (一)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的监督管理;

  (二)林果生产、蜂蚕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林果生产者、蜂蚕养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林果和食用蜂蚕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职责

  (一)在本市颁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前,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对专门的食品包装(分装)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生产加工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五)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五、工商部门职责

  (一)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和其他销售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对专门从事仓储、运输和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六)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六、卫生部门职责

  (一)提出生猪屠宰企业、家畜家禽屠宰厂(点)和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的卫生规范和条件;

  (二)送餐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活动中销售非自制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餐饮服务活动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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