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源环境价格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有关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实施;拟订全省资源环境和重要商品价格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制定和调整省管资源环境和重要商品价格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有关资源环境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资源环境价格和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矛盾。
(三)服务业价格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要经营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有关经营服务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实施;拟订全省经营服务价格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经营服务价格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有关经营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经营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矛盾。
(四)收费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相关收费改革、调整方案实施;拟订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改革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有关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与财政部门的分工,提出制定和调整全省行政事业收费标准、设立全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公益服务收费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收费矛盾。
(五)医药价格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实施;拟订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制定和调整省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矛盾。
(六)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外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工作考核;负责全省价格系统的业务培训和取得价格专业资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物价局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