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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物价局。省物价局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收费许可证发放、收费定期审验和统计、价格评估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价格研究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价格、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计划,研究起草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其价格部门的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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