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农发〔2009〕99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蔬菜局、农机局、水产主管部门,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56号)的精神,市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起草制定了《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5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局设立市农业科技推广奖(以下简称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推广奖的评审工作以促进我市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突破和创新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推广奖奖励对象是我市农业系统中,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农业科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 评审
第五条 市农业局设立“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科技推广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奖项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设立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市农业局科教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推广奖的评审以评审小组对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