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于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暂时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对经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的;
2、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
3、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4、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身份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案件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
2、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3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承办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对区、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承办,也可以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其中重大的举报案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经核查举报属实的,由案件发生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对举报人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