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逃缴社会保险费的;
2、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参保个人死亡、被判刑入狱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其亲属或其他人仍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5、参保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手册转借他人使用,促成他人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7、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医疗、生育保险等待遇或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申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8.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9、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医药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打包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4、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或与参保人员串通进行虚假治疗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未经参保人员同意擅自将超出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工伤、生育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的;
6、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不符合社会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7、采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或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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