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9]6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堵塞基金收支和管理的漏洞,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和办理程序》、《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的违法违规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实事求是、预防为主、专案专办、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举报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