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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执行国家储备粮补贴标准,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费用、利息要按期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市区财政局通过农业发展银行按季度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在新粮收购前,根据市场情况共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定额内损耗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时间,向市粮食局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品种,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同时必须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也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等情况及时进行轮换。

  为鼓励承储企业加大对市级储备粮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科学保粮水平,市级储备粮应逐步向优势企业转移。由市粮食局根据与承储企业签订的承储协议进行考核,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轮换、调减落后企业的储存数量。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委托轮换和集中竞买竞卖两种办法进行。市级储备粮轮出价差收入全额上交市、区财政,价差支出由市、区财政全额负担。当发生价差支出时,轮换价差及出库费用按批准的轮换计划由市、区财政预先拨付农业发展银行专户,轮换结束后据实结算。轮换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市财政局在轮换前视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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