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储企业管理规范,具有专业保管人员,近年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商务信誉良好。
第十六条 凡是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同意后,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市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委托业务实行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委托有关检测机构,每年对市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检测,以确保储粮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市级储备粮收购或销售方案,及时组织收购和销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办法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