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9〕64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市级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和宣州区人民政府按1:1的比例共同建立,利息、费用及轮换等补贴由市、区财政按承担的储备粮数量分担。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的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六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及业务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及轮换补贴等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实行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