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4部门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精神,为确保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水平,确保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信息交流、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等相关设施达到《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保证残疾人、老年人安全便捷出行,为构建和谐沈阳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城市道路建设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严格审批管理。
1.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规划要求的项目,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监督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2.对不按照无障碍建设规范设计、建设或施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已建成的相关设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内容包括路口坡化、建筑物出入口坡化,盲道设置,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无障碍停车位,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公共服务建筑设置低位窗口、服务台、电话,观演场所设置轮椅座位等。
1.由市建委、财政局和各地区、相关单位负责,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列专项资金逐步改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