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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检查国办发〔2008〕3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20号)精神,为维护民族团结,确保我市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沈阳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深入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为蓝本,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特别要突出宣传党和国家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就,以及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的典型实例,确保“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营造认真执行民族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对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坚决纠正不懂政策、不讲政策、不按政策办事的问题。要加强对交通、宾馆、饭店、商店等窗口服务行业的宣传教育,确保生产经营者和服务者能够了解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了解少数民族特殊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了解各民族为中华大家庭的和睦、为祖国统一所做出的贡献,使各族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共同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当前,个别地区、单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少数民族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现象。为此,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特别要深入少数民族群众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对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面对面地解决问题。要深入机场、车站、宾馆、饭店等窗口服务单位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开展全面深入的检查,切实纠正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和清真食品安全。9月中旬,市政府督查室、市民委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行业进行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21日前报市民委,由市民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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