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培训,确保创业效果。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培训管理,统一创业培训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改革补贴拨付办法,确保创业培训效果。要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加大对返乡农民的创业培训力度,其补贴标准、方法与其他创业培训相同。要广泛开展面向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培训,2010年末,全市创建10所创业教育示范校。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创业服务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每月选择1-2个街道或社区开展宣讲创业知识、解答创业就业政策等活动,激发社区居民的创业意识。要适时组织就业工作先进社区、驻社区用人单位、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典型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引导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积极就业。要在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政策、创业典型、创业动态、创业经验,大力弘扬自主创业精神,培育自主创业理念,形成人人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全社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及相关群团组织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研究制定创建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将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将创建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要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调度制度,采取月报表、季调度等方法,随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度和动态,推动工作进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本职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三)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市领导小组要将创业工作列入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将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指标进一步数量化、时效化,认真制定创建工作考核评定标准,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检查、严格考核,及时通报褒贬正反典型。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及时通报各地区、单位创建工作进度、动态、问题。各地区要建立创建创业型城市情况分析、统计报告等制度,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考核、检查与评定工作,确保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