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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第三季度)。制定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出台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召开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在全市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第四季度至2010年第三季度)。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标准,筹措创建工作经费,逐项分解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指标,完成创建任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第四季度)。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按照《沈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标准》进行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机制,优化创业服务。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健全创业服务工作机构,完善市、区、街道、社区4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通过各级创业服务窗口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评估等服务。要加强创业基础工作,简化办事程序和操作流程,完善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完善的实名制就业、实名制培训、实名制职业介绍、实名制社保补贴、实名制劳务输出等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要建立创业项目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鼓励企业、个人开发创业项目,发展一批从事创业项目筛选、评估、推荐的中介机构,为创业者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创业提供平台。

  (二)保证投入,改善孵化条件。市政府设立2亿元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以及创业培训、扶持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设立1亿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新建、改建、依托现有设施改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法,形成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服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收创业企业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各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收创业企业5户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收创业企业10户和从业人员200人以上。

  (三)落实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建立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市场准入、行政管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方面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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