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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60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规定,现就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在《社保卡》发放范围:

  (一)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

  (二)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社会化退休人员、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无业居民与老年人;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学生儿童。

  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按照1%比例缴费的农民工暂不在《社保卡》发放范围。

  三、根据本市《社保卡》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程的实施进度,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商(即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卡服务商)按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安排与要求,将制作完成的《社保卡》送达到相关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

  四、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区县社保中心,对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可由卡服务商直接将《社保卡》送达到参保单位,送达前区县社保中心应通知参保单位指定专人接收;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通知其限时到区县社保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届时,参保单位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信中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五、考虑到集中发放《社保卡》需要一定时间,区县社保中心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场地妥善存放与保管《社保卡》,同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社保卡》的集中发放工作。

  六、无论是将《社保卡》直接送达到参保单位,还是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发放单位与领取单位均应严格履行《社保卡》的交接手续。

  七、为提高发放《社保卡》的效率和准确,参保单位签领《社保卡》时领取相应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简称:《回执单》)(见附件)。《回执单》是按参保人员姓名汉语拼音字母的顺序进行排序,且与包装箱(袋)中卡片排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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