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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26号)


省卫生厅:

  你厅冀卫规财(2009)26号《关于申请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患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将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核定为:省级鉴定每例4900元,市级鉴定每例4500元。

  二、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经医学会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入应按规定纳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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