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放宽高技能人才落户条件。对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凭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及在本市工作满一年的证明(以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为准),办理进昌落户手续,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引进到我市落户的高技能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其子女就读可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对按规定引进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市人才引进奖励扶持基金中安排安家补贴,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安家补贴计入企业成本,在税前列支。鼓励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鼓励引进高技能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采取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经济开发和收入分配,比例可达40%,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六、加强组织 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环境
(十五)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南昌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把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整个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纳入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规划。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机制和环境。使技能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流得动”。
(十六)建立技能人才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责任制,对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量化考核,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组织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技能人才的培训规划、业务指导、政策保障、证书核发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使用的目标计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确保技能人才培训资金的投入;市教育部门要将所属高等职业院校中相关专业(工种)纳入技能人才培训范围,提高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能素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群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和培训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技能水平。其它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全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