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对促进我市科技(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
(十六)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采取资助、贴息、奖励、政府重点采购和引导金融机构、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参与投资融资等方式,支持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实施。鼓励文化创意产业服务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对完成培训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毕业、结业证书的员工,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资助。
(十七)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手续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十八)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守合同、重信誉”、“诚信企业”、“著名商标”等称号认定时给予优先考虑;在设计、监理、物业管理等资质申报审批时,在市级权限范围内给予支持。
(十九)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业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科技创新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二十)鼓励和支持分离发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化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优先放贷。
五、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市经委主任、市财政(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科技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贸易局、金融办、信息办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