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比例,优先安排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重点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及列入市发改委发布的《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优先予以考虑。
(四)实施主辅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税负高于原税负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财政予以扶持补助。
(五)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缴纳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设立初期)减征。
(六)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八)对实施主辅分离后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九)对实施主辅分离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十)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给予50%的财政资助。
(十二)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核算方法。
(十四)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积极使用国家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开放式、可扩展、标准化程度高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对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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