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电下乡产品年销售额在县域内乡镇级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位居前列,家电下乡产品年销售额占网点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经营场地在乡镇,面积不少于100㎡。
(4)扶持资金不超过销售网点改造和设备购置的投入的50%。
2、家电下乡配送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1)湖南省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自有的配送中心,或与我省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签约的配送中心;
(2)能辐射县域内60%的乡镇。
(3)扶持资金不超过配送中心改造和设备购置的投入的50%。
3、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能辐射县域内40%乡镇的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
(2)专业维修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具备比较全面的维修服务设施、设备;
(4)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50㎡。
(5)扶持资金不超过售后服务网点改造和设备购置的投入的50%。
4、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工信部发布并在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
(2)地点在县城内,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3)扶持资金不超过销售网点改造和设备购置的投入的50%。
5、汽车摩托车下乡维修服务网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能辐射县域内40%乡镇的汽车摩托车维修服务企业;
(2)地点在县城3公里内,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3)专业维修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
(4)具备比较全面的维修服务设施、设备;
(5)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200㎡;
(6)扶持资金不超过售后服务网点改造和设备购置的投入的50%。
四、工作程序安排
1、制定方案。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在接到本通知后,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9月30日之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2、项目申报。申报程序为企业(网点)申报,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并确定项目,并于10月30日将《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3、资金拨付。本次资金按照因素法在2009年10月拨付到各市州,各项因素包括各市州所属县市个数、各市州所属县市内家电下乡备案网点数、截至2009年9月底下乡产品销售情况、截至2009年9月底家电下乡补贴兑付率、截至2009年9月底汽车摩托车补贴发放情况(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上录入数据)、各市州报送实施方案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