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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二)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同类项目的预算安排、立项审批的依据。对于跨年度的重点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支出预算。

  (三)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好的部门和项目,对其以后年度申报的同类预算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决策不科学、管理混乱、绩效水平低下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的部门和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或制定项目资金计划时对同类支出给予必要的控制。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预算单位予以表扬,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预算单位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报评价部门备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和评价部门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绩效评价事项有关资料,拒绝、阻碍绩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开展财政检查或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评价工作组织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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