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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和初审。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基础资料包括被评价预算单位的基本概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我绩效报告等。

  (二)现场考查。评价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勘察、询查,核实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根据被评价预算单位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其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考核,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提交报告。评价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委托单位、评价组织机构和上级有关预算单位,并将评价结论通知评价对象。

  第三十条 工作总结。

  评价工作组应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评价委托机构或评价组织机构备案或确认。评价实施机构还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

  (一)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建议,并督促有关预算单位落实,或根据需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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