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价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项目绩效评价。
(六)其它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根据政府工作目标和预算管理要求及有关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在绩效评价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评价组织机构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式,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以及其它情况,决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或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或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依据的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