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选择最具预算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四)可比性原则。对绩效目的相似的评价项目应选取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保障评价结果的相互可比性。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为考核基本绩效状况而设置的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设置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专项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期为评价期,实施全程评价。项目规划期间,应进行必要的绩效预评估;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预算年度或建设中期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和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分析具体反映财政支出效益的大小,定性分析反映财政支出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及同其他因素的相关性。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有关内容制定量化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