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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做到客观公正,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或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七)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八)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九)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根据资金性质、级次、行业和项目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是政府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组织绩效评价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评价费用,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预算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

  第十条 预算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及要求制订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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