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09〕9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为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湘财资[2005]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含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预算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类组织原则。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