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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金发〔2009〕3号)


各市州金融办:

  根据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已不再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我办在原湖南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制定的《湖南省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湘企上市字〔2008〕1号)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仅变更了制定主体,文件内容保持不变,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

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精神,特设立“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可以在一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股本在2000万元以上;

  (二)生产经营的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三)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四)已经连续2年盈利且预计未来2年继续保持盈利;

  (五)能较好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有较完善的环境监控设施,能稳定地达标排放;

  (六)基本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基本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条件(含创业板);

  (八)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要求。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列入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企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的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企业、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优先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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