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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各相关业务庭负责评查本院对各县区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审监庭负责评查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四)执行局负责评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五)赔偿办负责评查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六)立案二庭负责评查申诉、申请再审、来信来访案件(进入本院再审程序的除外)。

  (七)办公室负责评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除外)。

  (八)监察室负责评查纪检、监察执法执纪检查的案件。

  (九)立案一庭负责评查管辖错误案件。

  错案的责任人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在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时应当回避。

  市院各评查部门在评查中要做到一案一登记,对发现的错案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对错案进行确认。

  第七条 各县区法院可以根据机构设置情况确定评查机构和评查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对错案进行确认。

  第八条 在作出错案责任认定前,应告知相关人员并允许其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进行申辩。

第三章 错案责任

  第九条 错案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条 错案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或多环节失误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人,是指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由合议庭作出裁决案件,造成错案的,合议庭成员意见相同的,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适用法律方面均无过错,由于部门负责人在审核(签发)案件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由案件审核(签发)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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