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查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主观故意造成错案从重处罚原则;
(五)因错案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从重处罚原则;
(六)多次办错案从重处罚原则。
第三条 严重错案和一般错案的区分。有下列情形属严重错案:
(一)因主观故意所致错案;
(二)虽非主观故意所致错案,但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三)《案件质量标准》中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所规定的错案,属一般错案。
第四条 主观故意所致错案的认定标准:
(一)故意错误认定主要案件事实,故意遗漏案件主要事实,造成错误裁判的;
(二)在向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虚构案件事实和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造成错误裁判的;
(四)私自制作或者擅自签发诉讼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法律文书,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二章 错案评查
第五条 错案的发现途径:
(一)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四)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五)通过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来信来访发现的案件;
(六)通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七)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八)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九)通过纪检、监察执法执纪检查发现的案件;
(十)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六条 错案的评查和发现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查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院长交办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