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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法院,市院各部门: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9月1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市院党组就贯彻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院、各部门要组织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从公正与效率的根本要求出发,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严肃追究。市院承担评查、检查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准确把握认定错案的原则、评查程序。一旦认定为错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既要防止处理时心慈手软,又要防止简单生硬。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凡因错案被追究责任的干警,要由主管领导负责做好思想工作,既要保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又要让被追究责任人员能够心悦诚服接受处理。

  四、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要从被认定的错案中研究探讨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发挥预警作用,从而达到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

  以上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9年9月18 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38 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法院系统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案件质量标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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