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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十九条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不得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支持科普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科普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科普夏(冬)令营等活动,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其他科普教育基地,以及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科普辅导员,提供科普读物,开设科普讲座,定期组织科普辅导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开展以增强就业能力为导向、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开展科普活动、科普研究。
  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实训基地、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设施。
  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大学生、离退休人员发挥专长参加科普志愿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者科技人员在提交创新成果时,应当提供介绍该成果或者与该成果相关的科普文章,并在获奖后,对该成果进行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期刊应当开办科普宣传栏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播放科普节目,免费播放科普公益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图书、音像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
  第二十六条 科技馆、科普基地等科普场所和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通过展览、培训、影视播放、报告、讲座等形式,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联系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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