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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四)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当年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发文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开工后,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报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应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预留检测点。纳入能耗监管体系的示范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相应仪器、设备;实施节能分项工程关键技术过程中,申报单位应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四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列入示范工程实

  施计划的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委托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五条 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节能示范工程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二)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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