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滞留移民资金,影响移民工程建设或影响移民生产生活的;
(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调整移民资金预算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及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或者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移民资金的;
(三)动用移民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因对移民资金管理、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水库移民资金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关于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移民管理部门。乡、镇移民工作站为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报账单位。
第三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各项规定,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确保水库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可靠。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水库移民资金核算的会计期间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移民扶助金(包括“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和“淹没补偿费”实行单独核算。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核算财政部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核拨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后扶结余资金”)--核算财政部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中核拨的移民后扶结余资金。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核算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财综[2007]26号文件征收拨付的库区基金。
移民扶助金-核算省财政厅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征收拨付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以及依据省政府2007年109次常务会议纪要安排拨付的移民困难扶助金。
淹没补偿费--核算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拨付的在建电站淹没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