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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7、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包括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陆生动植物保护、生活垃圾处理、人群健康保护、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以及其他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8、独立费用。指在上述几项费用以外,用于淹没处理所发生的间接费用。包括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评估费。

  9、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调度逐级下拨,淹没补偿费通过省移民管理部门逐级下拨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区),资金支付按改革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直补到人的资金发放。

  1、后扶基金、移民扶助金(包括“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中直补到人的资金。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造具直补到人名册(即资金发放账册),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上级移民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直补名册,以银行“一卡通”形式按季度及时将资金发放给移民。

  2、淹没补偿费中应发给个人的补偿资金。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实物指标,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计算发放金额,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发放方案并予以公告。资金到位后,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员名册及时发放到人。

  (二)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后期扶持资金中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淹没补偿费中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支付工程款的一般审批、支付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情况及有效凭据审定拨付金额,并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入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凭合法凭证入账,不得以白纸条代替发票。工程款项的结算必须凭工程计划、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等资料,由施工单位开具合法凭证,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省级、市(州)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移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安排各项支出,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审批管理制度,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款,不得向未在银行开户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淹没补偿资金必须在移民搬迁前分解到村、组、户。移民个人补偿费必须在搬迁结束后全部兑现到移民个人。发放到移民个人的资金应按户建卡登记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移民资金与移民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应严格实行分帐核算。移民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移民资金用于移民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移民资金,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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