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原则上均可新设立Ⅰ级站或Ⅱ级站,但数量应控制在总体规划范围内;Ⅲ级站原则上城区不新设立、仅作为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点,农村片区可按规划指标进行设置。
上述规模控制和布局原则纳入《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修编( 2003 -- 2020 )》中,按程序报批后作为建设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标准
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的有关规定, 瓶装供应站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1 、瓶装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 V 分为三级,即Ⅰ级站( 6 立方米 < V ≤ 20 立方米 )、Ⅱ级站( 1 立方米 < V ≤ 6立方米 )、 Ⅲ级站 ( V ≤ 1 立方米 )。
2 、 Ⅰ、Ⅱ级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或空瓶区。 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3 、Ⅰ级站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5 、Ⅲ 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4 )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 5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6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 7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8 )至少应配置 8kg 干粉灭火器 2 具;
( 9 )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 米 ,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