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对“三新”产品生产的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十城千辆”新能源汽车应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智能电网应用示范、再生能源应用示范等新光源、新能源应用示范工程实施的政策机遇,支持企业加大应用示范工程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推广,要主动深入企业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周期、市场推广以及在手订单等情况,为企业扩大产销规模和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五)强化对技术研发和引进的信贷扶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和高端产品引进的信贷扶持,适当提高“三新”产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断提升我市“三新”产业的技术含量,增强“三新”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六)强化对“三新”产业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智能电网产业园区、创意园等“三新”产业园区建设的支持,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推进基地和各相关园区生活配套区规划建设,重点支持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园区资源整合,完善园区产业集聚功能,提升园区品牌形象、产业服务功能和产业承载能力。
三、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满足“三新”产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要求
(七)创新服务理念。金融机构要适应形势需要,增强对“三新”企业的贴近式服务,成立面向“三新”产业的专业营销服务团队,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专设“三新”产业贷款审批机构,对“三新”产业贷款实行归口化管理,提高信贷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满足“三新”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三新”产业多元化资金需求。
(八)创新信贷流程。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要建立评级、授信和贷款审批“三位一体”的快速通道,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实现集中授信、随需随用,按照项目进度灵活安排资金,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九)创新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三新”产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通过仓单质押、保理、票据融资等方式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为整个产业供应链的各个企业以及每个企业运作流程的各个环节提供全程融资,确保企业资金供应链畅通。要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为企业项目建设提供长期充足的资金保障。对骨干优势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为出口导向型“三新”企业积极提供汇率、利率走势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以及外汇保值产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积极引导初创型“三新”企业参与金融租赁业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购置生产设备的资金需求。
(十)创新担保方式。完善新光源、新能源等“三新”产业担保体系,简化评估、抵押程序,降低门槛,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针对“三新”企业并购贷款、股权质押、债券质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贷款方式。对研发意愿强、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研发期企业,可采用个人财产抵押担保或法人代表无限责任担保的贷款方式。对固定资产规模偏小的中小“三新”企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和非专利技术质押业务。加强与担保公司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合作,鼓励“三新”企业之间建立联保、互保,多渠道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