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生活费补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有社区(村)、街道(乡镇)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审批后,停止发放。
1、托养服务对象获得的固定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2、托养服务对象经康复治疗后残疾等级经市残疾评定机构鉴定达不到托养条件的;
3、托养服务对象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4、应停止发放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工作由市残联组织实施。市、区财政部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扣压护理费和生活费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发放数额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的其他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扬州市城区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审批表
2、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审批表
3、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审批表
4、扬州市城区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花名册
5、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花名册
6、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汇总表
附件1
扬州市城区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审批表
姓 名
| |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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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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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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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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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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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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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 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残疾人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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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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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残协调查核实意见
| 该同志(家庭)为扬州市区常住户口,属市残联、市财政局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同意其自 年 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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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
道)残联调查核实
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其自 年 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残联审核意见
| 同意其从 年 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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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审核(备案)意见
| 同意其从 年 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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