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
  为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发展,现将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的《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
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试行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10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根据省、市政府民生工作的有关要求,促进和谐扬州建设,现根据省残联制定的《省级示范性残疾人庇护安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庇护安养示范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托养服务对象为年龄为16-60周岁,户籍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残疾类别和等级为肢体残疾1-2级、智力残疾1-2级、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含达到以上一种残疾类别和等级的多重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有事业单位的编办批复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民非企”登记证,为残疾人提供全日制(寄宿型)、日间(日托型)托养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托养服务是指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24小时全天候托养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是指在正常工作日期间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托养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户多残贫困家庭是指户籍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残疾人,有低保证或享受低保救助的家庭。
  第三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分为低保与享受低保救助家庭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两类。
  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符合托养服务条件的低保与享受低保救助家庭残疾人,按照实际接受托养服务时间给予生活护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接受日托型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护理费补贴200元;接受全日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护理费补贴300元。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按照实际提供托养服务的时间和服务人数给予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提供日托型托养服务的,每人每月护理费补贴80元;提供全日制托养的,每人每月护理费补贴100元。
  第四条 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每户每月生活费补贴100元,全年1200元。
  第五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贴经费,列入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今后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需要调整补贴标准,由市残联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研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村)残协申请,街道(乡镇)残联核实,区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审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托养服务机构凭托养服务协议和收费凭证向所在区残联申报,区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审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