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迁移、变更、废弃的地下管线,应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地下管线普查、专项普查和补测补绘的成果,各相关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否则,由市建设局按照《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附件1:
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编号: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点: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6号 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0756-2276270 联系电话:
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统一管理,实现节约资源、信息共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