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申请对工程纸质档案及电子文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须提交的档案资料: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电子数据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部分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文件,电子文件。
(二)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市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出施工文件及部分验收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余档案资料留市城建档案馆先归档入库。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将施工文件、验收文件及工程结算书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没有取得《市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备案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要符合《关于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有关要求的通知》(珠建城档[2009]11号)的要求。
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未按时移交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局依据《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移交原有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或已交付使用一年以上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原有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电子数据文件,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