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强化措施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14.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认真审核,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门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完成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涉及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和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15.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化工企业数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化工生产企业实施抽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合理调动和分配本地区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突出对重点企业和高危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针对乡镇(街道)特点、简明实用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各级安监部门应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16.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利用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在2009年年底前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全省统一监控。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罐车中推广采用阻隔防爆技术,防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