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等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化工建设项目的核准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要将安全审查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安全审查。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省安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
3.强化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各地要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继续抓紧开展化工集中区的清理确认和环评审批,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完善化工集中区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提高集中区应急救援能力。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集中区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对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的有效办法,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保证集中区内整体布局合理,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此外,各地要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工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化工产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
4.继续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进一步关闭和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化工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加强检查验收和跟踪督查,确保关死关实。对实施搬迁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协调,督促企业按计划进度实施搬迁,并确保安全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