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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现将省安监局《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执行苏政办发〔2009〕49号文件,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定期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重大隐患,保证本地区危化品生产经营的安全。
  二、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经济区产业定位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发〔2007〕1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124号)等文件精神,严把市场准入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危化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继续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各地要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48号)要求,进一步关闭和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化工生产企业。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加强检查验收和跟踪督查,确保关闭计划全面执行到位;对实施搬迁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协调,督促企业按计划进度实施搬迁,并确保安全搬迁。各地要对已关闭和搬迁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回头看”,看原料、半成品及产品是否已全部处置到位,是否存在危险厂房;对已关闭和搬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各县(市、区)要及时向省安监局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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