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摸底(10月21日至11月10日)。
通过清查,准确把握闲置土地的分布现状,在历年供地台账和土地登记基础上,采取“图斑、批文、实地”三结合的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全面清查。一查图斑,以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为依据,核查每宗闲置土地的图斑变化情况及具体位置。二查批文,做到地块权属清晰。通过查找土地批文、证书、合同等,明确土地权利人及土地闲置时间。三查地块,查清地块实际使用情况,做到地块统计清晰。建立专门工作台账,细化每一宗地的面积、权属、期限、处置方式、责任人等属性,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将其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来源、土地现状、闲置原因等逐宗核实登记归档,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位置图。
(三)集中处理(11月11日至12月20日)。
按照清理政策的要求,根据工作台账,针对每宗地块的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
1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尽快依法征收,补偿到位,纳入储备,适时上市。如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需要调整的,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适当调整。
2对征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抓紧安排供地,优先用于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对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能供地的,应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项目。没有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用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由政府纳入储备。
3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1)闲置土地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建设项目不落实、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闲置土地,责令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纳入储备,按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或者由政府为用地单位置换等价的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2)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3)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确需使用且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4)设定抵押已到期的闲置土地,不再进行抵押登记;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需要续期的,不得超过开发期限;设定抵押未到期的闲置土地,应当与债权人会商,明确债务主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用而不足土地的处置。(1)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限期动工建设;不能动工建设的,视情况保留固定设施,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分割空闲土地,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2)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用地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条款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用地单位享受扶持政策承诺书的要求增加投入,提高容积率,督促其合理利用土地。仍未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用地单位,对其土地闲置部分,除依法按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理外,暂停办理该用地单位新增用地和土地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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