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环发【2009】211号)
各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环境管理服务,针对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意见要求如下:
1、各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承接项目,承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在审批部门备案,便于审批部门尽早了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各环评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
3、环评单位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要符合有关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名顶替、借证评价。评价单位在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要及时向环保局报告。
4、环评单位要经常性地组织本单位环评技术人员学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对环评中遇到的不明事宜须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处理。
5、环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国家环保部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深度要满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要求。
报告书(表)中关于建设项目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选址、总图布置、污染治理措施、总量控制、清洁生产、风险隐患等内容的评价结论要明确,环评结论的依据要充分、可信。
6、报告书(表)中的环境本底监测数据须由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监测因子、点位、频次及方法要符合规范要求,数据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价区域环境本底现状。报告引用现有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的监测数据,应该是近2 年内的监测数据,特殊情况须与审批部门沟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