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五)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举报奖励制度;
(八)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九)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四)岗位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及避险规定;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矿山、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安全生产服务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向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购销产品,不得向无证企业进行购销;要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相应的购销管理制度和台帐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修。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装备、设备,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