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2009)

  第二十一条 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场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二条 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辆在道路停车场停放的,应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场收费人员不按规定着统一款式服装和配戴服务标识、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道路停车场收费人员服装款式标准和服务标识式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工作人员着统一款式服装,配戴统一服务标识;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造成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采用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票据;
  (九)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或规定方向在泊位内停放;
  (二)拉紧手制动器、锁定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四)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六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场应当按照市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公共停车场转包或转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回道路停车场经营权,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