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就〔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现就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
(1)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省户籍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初级工6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1200元、高级技师1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2)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省户籍45周岁以下、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工6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1200元、高级技师1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上人员,其鉴定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机构。
2.补贴标准:凡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或省内市外户籍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80元标准给予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三)稳定就业跟踪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或省内市外户籍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跟踪服务使培训对象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省内市外户籍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的本市各类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招用本省户籍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
(六)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补贴
1.补贴对象:提供培训就业订单信息的本市各类机构。
2.补贴标准:对各类机构提供30人以上的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并被采用,成功推荐本省户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按每批50元标准给予订单信息补贴。
(七)岗前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对组织本省户籍农村劳动力进行岗前培训的,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八)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含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就业登记的,按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九)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本省户籍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
(1)本市农村劳动力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在本市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其中:吸纳3-5人的按每户1000元标准补贴;吸纳6-9人的按每户2000元标准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按每户3000元标准补贴。
(2)本省户籍农村劳动力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其从业人员规模在50人以上、吸纳本省农村劳动力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在本市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十)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统一部署,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普查和采集信息,按采集样本每人1元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用人单位奖励
1.奖励对象:本市各类用人单位。
2.奖励标准:对新招本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按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本文中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
三、各区、县级市就业办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对申领单位所报的资料,对所核对资料的真实性负审批把关责任。
四、各类培训机构接受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应先对报名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界定报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以其报班时身份和条件为准。
五、承担稳定就业跟踪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或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和转移就业对象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六、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补贴资金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八、补贴的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领补贴程序。
申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领,报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办审核;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区属培训机构先送区就业办初审,区就业办报市就业训练中心(市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之后,区就业办直接上报市就业办。市属培训机构直接报市训练中心);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补贴向市技能鉴定中心申报;鉴定补贴由申领单位向市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区、县级市就业办或市就业训练中心、市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后送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组(以下简称“市审核组”)复核,复核后核拨补贴资金。
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补贴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申领。
(二)申领时间。
1.按季度申领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领培训补贴单位每季度后第一个月5号前将申领补贴资料报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办或市就业训练中心,区、县级市就业办或市就业训练中心于当月25日前送市审核组,鉴定补贴资料由市鉴定中心每季度后第一个月5号前送市审核组。
(2)职业介绍补贴、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补贴。申领单位每季度后第一个月5号前将申领补贴资料报所在区就业办,各区就业办于当月25日前送市审核组。
2.按年度申领补贴。
(1)稳定就业跟踪服务补贴。申领单位每年度后第一个月5号前将申领资料报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办,各区、县级市就业办于当月25日前送市审核组。
(2)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补贴。申领单位每年度后第一个月10号前将申领补贴资料报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办,各区、县级市就业办于当月25日前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3.申领一次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申领单位或个人在每年度后第一个月10号前将申领补贴资料报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办,各区、县级市就业办于当月25日前送市审核组。
4.岗前培训补贴。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务工前综合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508号)执行。
5.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用人单位奖励。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评比并予以奖励。
(三)提交资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 区(市本级) 年第 季度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表1);
(2)《 区(市本级) 年第 季度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附表2);
(3)参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复印件、申领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4)《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初审汇总表》(附表3)
以上资料经市就业训练中心审核后送市审核组。
2.职业介绍补贴。
(1)《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表4);
(2)《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表5);
(3)被介绍对象身份证复印件;申领单位的《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申领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以上资料经区、县级市就业办审核后,连同《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汇总表》(附表6)送市审核组。
3.稳定就业跟踪服务补贴。
(1)《 区(市本级) 年度申领稳定就业跟踪服务补贴审批表》(附表7);
(2)《 区(市本级) 年度申领稳定就业跟踪服务补贴花名册》(附表8);
(3)跟踪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申领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以上资料经区、县级市就业办审核后,连同《 区(市本级) 年度申领稳定就业跟踪服务补贴汇总表》(附表9)送市就业中心,市就业中心审核后送将审核组。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 年度 区申领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附表10);
(2)《 年度 区申领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附表11);
(3)《单位增减变动表》复印件(提供申领年度其中一个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复印件;申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农村贫困户劳动力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被征地农民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和村(居)委相关证明(岗位补贴的新增人员提供)。
以上资料经区、县级市就业办审核后,连同《 年 季度 区申领招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汇总表》(附表12)送市审核组。
5.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补贴。
(1)《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补贴审批表》(附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