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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复函
(陕价价函〔2009〕132号)


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3、4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请示》(宝二司发字〔2009〕161号)收悉。鉴于你公司3、4号机组(2×300MW)烟气脱硫项目已通过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的验收(陕环批复〔2009〕500号)并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陕环验字〔2009〕第058号)。经研究,同意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即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30元。执行脱硫电价后,你公司要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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