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购房意向金、定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106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服务机构:
近期,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消费者购房意向金(诚意金)、定金的违规行为,损害了购房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意向金、定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办房函﹝2009﹞343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买卖双方对商品房达成买卖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定金。如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额购房定金的,应按照《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认购书中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不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